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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瑞槿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0705民初1378号
案件名称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与保定市瑞槿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保定市瑞槿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705民初1378号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寺北洋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47Q。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袁,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菲菲,广东纬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保定市瑞槿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7MA0ERAF18T。

法定代表人:石某1。

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市瑞槿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保定市瑞槿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因决议解散已于2020年12月18日向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销。

被告保定市瑞槿纸制品加工有限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消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维达纸业(中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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