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民初2325号 原告:王**,1947年1月5日出生,男,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慧琳,浙江和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妃萍,1999年4月10日出生,女,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卓,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与被告杨妃萍、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王**申请撤回对淘宝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本案于2021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慧琳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杨妃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经本院院长审批,本案延长审理期限6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杨妃萍立即停止售卖侵犯王**“泳衣(19)”(专利号:ZL20193015××××.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判令杨妃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以及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50000元;
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杨妃萍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基于长时间对于服装行业的学习与累积,以及对于时尚的敏感度,于2019年3月设计了该款式的泳衣,同年4月8日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9年9月27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外观设计名称:泳衣(19),专利号ZL20193015××××.2。
原告的权利产品款式新颖,质地优良,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喜爱与好评。
2019年5月,微风假日旗舰店得到原告授权在其天猫旗舰店上新该权利产品,取得了销售量7800+的销量,收藏量达到了9万8千余人气,这些数据都显示了该产品的畅销与流行。
但也正是这种好评度高,人气旺的产品,导致了同行争先恐后的模仿。
2020年1月,原告经过调查查实被告一在未经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淘宝公司平台开设淘宝店铺“摩登衣舍品牌店”售卖与原告权利产品相似度高达99%的产品,该行为系侵犯原告“泳衣(19)”(专利号:ZL20193015××××.2)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2020年6月,原告委托杭州市西湖公证处对该侵权产品的网页详情及收货情况进行保全。
被告的售假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利益,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杨妃萍未发表答辩意见。
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8日,王**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泳衣(19)”的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9年9月27日,专利号为ZL20193015××××.2。
简要说明中记载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为产品的款式和图案,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为主视图。
2019年11月2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20年6月1日,王**的委托代理人周世雯向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
周世雯在公证员、工作人员的陪同下,一起来到位于杭州市××路××号××大厦××大楼,周世雯在该大楼一楼南面大厅内通道口丰巢自提柜自提了运单号码为430××××7803的韵达快递包裹一件;
随后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将上述快递包裹带至公证处办公室,对快递包裹内物品状况进行拍照后将快递包裹封存。
2020年6月1日,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周世雯在公证处公证员、工作人员监督下,在公证处进行保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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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所得快递包裹封存后交由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周世雯保管。
庭审中当庭拆封上述包裹,内有被诉侵权产品1件。
快递外包装显示有韵达430××××7803,米白色泳衣后背紫色绸缎、连体泳衣米白色缎带……,收刘小姐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街道……,寄小茹广州市花都区……等信息。
经比对,王**认为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外观设计整体均为泳衣,专利的主要设计要点包括胸前外翻的荷叶边领以及胸前的蝴蝶结、手臂蕾丝波浪纹以及背后的绑带设计,被告侵权产品与原告外观设计相同。
另查明,案涉店铺ID为摩登衣舍品牌店,个人卖家系本案被告杨妃萍。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缴费发票、专利评价报告、公证书及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公证费发票等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93015××××.2的“泳衣(19)”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有效期限内,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王**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依法享有本案诉权。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及当事人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无实质性差异;
二、杨妃萍是否实施了王**所主张的侵权行为;
三、若构成侵权,杨妃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该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泳衣,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
经庭审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两者在整体形状和领口荷叶边、前胸蝴蝶结、两袖蕾丝、后背绑带等各部位是基本相同的设计。
虽然泳衣褶皱部分存在局部细微变化,但该区别占整体外观设计比例较小,不足以使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
根据“整体观察、综合比对”的原则,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设计。
关于争议焦点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王**当庭明确其主张杨妃萍实施了销售行为。
本院认为,结合本案中公证书载明的购买情况及淘宝公司的信息披露内容,可以认定杨妃萍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关于争议焦点三,杨妃萍未经王**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王**享有的涉案专利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的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王**因侵权所受之损失或杨妃萍的侵权获利均无法查明,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涉案专利的类型、授权时间、创新性,杨妃萍的侵权情节、规模,王**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事实,按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考量因素包括如下事实:1.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为2019年4月8日,授权日为2019年9月27日。
2.杨妃萍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3.侵权产品售价为88元每套,86套交易成功,173条评价。
4.王**为本案付出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包括公证取证、委托律师参与诉讼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妃萍立即停止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20193015××××.2的“泳衣(19)”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
二、被告杨妃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原告王**负担420元,被告杨妃萍负担630元。
原告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被告杨妃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