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民终1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平度市店子镇亨利莱眼镜店,经营场所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店子镇店子路28号。
经营者:张雪丽,女,199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琨、张晶晶,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度市店子镇亨利莱眼镜店因与被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2民初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平度市店子镇亨利莱眼镜店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平度市店子镇亨利莱眼镜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度市店子镇亨利莱眼镜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平度市店子镇亨利莱眼镜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