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02刑初22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庆洪,男,汉族,1976年11月29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高密市。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2月1日被羁押,同年2月3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2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王珩,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西检第二检察部刑诉[2020]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庆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月27日,被告人周庆洪为谋取个人利益,以每个6元至7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假冒“3M”注册商标的口罩9000余个,销售金额人民币57689元。
后经中间人赵兴雷、张文、左淼、许静介绍,被告人周庆洪将上述口罩寄送到北京市西城区西黄城根北街23号。
1月31日,被害人刘某、李某在收获查验时发现所购口罩存在问题并报案。
经检验上述口罩均为假冒“3M”注册商标的商品且过滤效率数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涉案口罩已被依法扣押。
被告人周庆洪于2020年1月31日退还销售所得人民币57689元,同年2月1日被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庆洪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具有悔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还销售所得等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周庆洪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庆洪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周庆洪的辩护人当庭的辩护意见为,公诉方对被告人周庆洪的量刑建议过重,应对被告人周庆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庆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被告人周庆洪的辩护人的关于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周庆洪量刑建议过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应对被告人周庆洪适用认罪认罚的从宽制度,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周庆洪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当庭予以确认,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周庆洪以营利为目的,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行为,应酌情对其从重处罚。
鉴于被告人周庆洪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还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周庆洪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0年2月26日起至2020年12月22日止。
已扣除先行羁押3日。
罚金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在案扣押赃物假冒注册商标的口罩予以没收并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