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6300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国萦通讯器材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B7F。
经营者:廖巧英。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国萦通讯器材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2月19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