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742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喆,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刘海玲,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