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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刘海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3民初7428号
案件名称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刘海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刘海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3民初7428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铁喆,广东雄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刘海玲,女,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C。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海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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