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8154号原告:杭州婕安琦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韩月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琦,广东索思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彬,男,199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婕安琦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彬、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11月13日立案,原告杭州婕安琦化妆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杭州婕安琦化妆品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婕安琦化妆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杭州婕安琦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