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1民初730号 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7123239244,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坦背胜龙村;
增设一处经营场所具体为:中山市西区彩虹大道136号(B1幢三层、四层、五层及梯间)。
法定代表人:邓颖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开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喜,江苏建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世纪星食品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581MA1W73AQ00,住所地江苏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康村庐山苑****。
经营者:刘道银,男,汉族,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系常熟市东南街道世纪星食品店业主。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世纪星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世纪星食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世纪星食品店的起诉,属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常熟市东南街道世纪星食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