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2934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534(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丹,浙江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众化妆品店,经营地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泽路**福雷德广场负****。
经营者:吴裕珍,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其林)岸村。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文众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10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