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21民初1856号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金星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铁军,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林,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浏阳市集里爱亲母婴专卖店,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太平桥社区景泰路iv>法定代表人:张小红。
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浏阳市集里爱亲母婴专卖店商标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