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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津02民初800号
案件名称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2民初800号申请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凤池。

法定代表人:吴小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津南经济开发区(西区)香港街5号(明港工业园D座)。

法定代表人:许安旭。

申请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财产线索。

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诉讼保全损害责任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事实清楚、申请事项明确且理由充分,向本院提交的保全担保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美苑断桥铝门窗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1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东凤铝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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