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5民初3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陵芳,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晓敏,女,汉族,2000年3月15日生,住汕尾市红海湾开发区***********。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晓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
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诉讼费3300元,应退回30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