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80号原告:何伟,男,布依族,年月日出生,住广西南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轩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1。
被告:周某1,男,年月日出生,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身份证号码。
原告何伟与被告东莞市轩艺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周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手机扩音支架(IPS-Z34B)”]纠纷一案,本院于20**年*月18日立案。
原告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