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鲁1502刑初22号公诉机关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艳飞,男,1987年12月10日出生于山东省博兴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地、住址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
2010年8月27日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博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5年11月20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5年11月20日至2017年3月15日)。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26日被聊城市公安局东昌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
辩护人郭延宽、孙丽茹,山东舜翔(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以聊东昌检二部刑诉(2019)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磊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张艳飞及其辩护人郭延宽、孙丽茹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9月初,被告人张艳飞在未得到注册商标人山东冠州股份有限公司许可下,在其80余吨图层彩色钢带上假冒山东冠州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后销售给康某,销售金额387800元,非法获利4972.6元。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物证扣押的彩色钢带,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涉案资金交接清单、冠州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检测报告、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明细、产品销售合同等书证,康某、林某、王某1、吴某、邱某、王某2、耿某等证人的证言,被害人梁某,被告人张艳飞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艳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艳飞案系自首、累犯。
鉴于被告人张艳飞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到四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张艳飞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张艳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刑处罚;
被告人张艳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张艳飞退缴非法所得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飞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张艳飞主动到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认罪认罚,并退出部分非法所得,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艳飞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艳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4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2023年3月25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张艳飞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元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继续追缴被告人张艳飞的违法所得972.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