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24知民初125号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徐霞客镇峭岐迎宾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李秋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浩,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欣越,黑龙江同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珲春市润玛特食品超市,住所地吉林省珲春市。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珲春市润玛特食品超市之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珲春市润玛特食品超市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珲春市润玛特食品超市赔偿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珲春市润玛特食品超市负担。
事实和理由: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系集科研、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知名日化企业,其研发、生产、销售的油污净产品在国内享有较高的美誉度。
1997年,江苏雪豹日化公司申请注册了“雪豹”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086885号,核定适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2004年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2008年“雪豹”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评审委员会评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02年,江苏雪豹日化公司申请注册了“手榴弹”文字商标,注册号为第190482号,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2004年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
2019年7月份,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发现珲春市润玛特食品超市为谋求非法经营利益,在其经营场所内批发销售标有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油污净商品,珲春市润玛特食品超市的行为侵犯了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商品声誉,同时也造成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市场占有率下降,给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故诉至法院,请求维护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查,原珲春市润玛特食品超市的登记业主崔艺花在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起诉时已将超市转让给他人,实际业主并不是崔艺花,且珲春市润玛特食品超市已于2019年9月17日被工商部门注销。
本院认为,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在起诉时珲春市润玛特食品超市已被工商部门注销,被告主体已不存在。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江苏雪豹日化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部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