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302民初7544号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样子哨镇大椅山村。
法定代表人:王暖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暄婷,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汉匠坊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洋河新区洋河镇金樽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久银。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天君,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三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哈达街中段远通房地产综合楼1号楼1019号。
法定代表人:王伯瑜。
权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汉匠坊酿酒有限公司、赤峰三联商贸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赤峰三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大椅山酿酒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赤峰三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