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752号 原告:程清华,男,198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方磊,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奥斯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延川路8号温州瞿溪国际真皮大世界10幢421-2。
法定代表人:吴东阳。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程清华与被告温州奥斯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程清华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清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清华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程清华负担。
原告程清华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