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民初548之二号原告:广州市绿茵阁餐厅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西路杏园大街29号之三。
法定代表人:林欣,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嵩山路店,营业场所郑州市二七区嵩山路与淮河路交叉口向南50米西商务大厦,负责人:唐桂兰,女,汉族,1956年7月19日出生。
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号附8号。
法定代表人:崔晔,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因原告广州市绿茵阁餐厅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作出(2019)豫01民初5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嵩山路店、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嵩山路店、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现原告广州市绿茵阁餐厅连锁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嵩山路店、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名下全部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嵩山路店、被告郑州市绿茵阁餐饮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