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5民初85672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叶,上海璀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御视眼镜店,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常营丽景园5号楼1层1-20。
法定代表人:姚晓丹。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御视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