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知民终10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湘潭市雨湖区洪富食品店,经营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中山街道大湖街31号。
经营者:欧红伟,女,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洪富食品店因与被上诉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3知民初2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洪富食品店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洪富食品店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洪富食品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湘潭市雨湖区洪富食品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