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福州米厂、蒙城县板桥镇时时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85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蒙城县板桥镇时时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蒙城县板桥镇时时购超市;延寿县中实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5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米厂。

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明,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学,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蒙城县板桥镇时时购超市。

经营场所:安徽省蒙城县板桥镇粮贸街路南18号。

经营者:金光威,男,1970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延寿县中实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延寿县延寿镇城郊村。

法定代表人:李智。

再审申请人福州米厂与被申请人蒙城县板桥镇时时购超市、延寿县中实源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皖民终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州米厂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