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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宫俊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1民初68号
案件名称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宫俊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宫俊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11民初68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74046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宫俊成,个体工商户,经营地址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1102MA3JENXE3U。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利,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宫俊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被告宫俊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绪利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OPPEIN”“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以及标有蒋雯丽头像字样的晾衣架;

2.请求判令被告就本案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万元整;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11类“”“OPPEIN”等注册商标权人。

原告经过潜心经营,“欧派”成为家喻户晓的家居、电器、卫浴品牌,先后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等美誉。

2019年8月,原告发现被告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江豪建材市场装饰材料区3-05号的“万利达厨房电器”店铺销售标有“OPPEIN”“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以及标有蒋雯丽头像的晾衣架。

被告作为卫浴行业的销售者,应当知道“欧派”产品的知名度,仍然攀附原告“欧派”品牌的美誉,销售标注“OPPEIN”字样的晾衣架,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其销售标注“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以及标有蒋雯丽头像的产品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对原告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以上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被告未销售原告主张的被诉侵权商品,不认可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一、权利人情况:原告系“”商标的商标权人□、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其他□,商标注册号第1128213号,有效期至2027年11月20日,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为第20类。

原告系“OPPEIN”商标的商标权人?、受让人□、被许可使用人□,其他□,商标注册号第13994050号,有效期至2025年4月27日,商标核准注册类别为第21类。

二、原告“”商标权利系: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商标权人___,受让□/许可□合同签订时间___,受让?/许可□时间2011年1月6日,许可种类: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许可时间___,许可地域范围___。

原告“OPPEIN”商标权利系:1.原始取得?;

2.继受取得□:商标权人___,受让□/许可□合同签订时间___,受让□/许可□时间___,许可种类: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许可时间___,许可地域范围___。

三:被告侵权行为:被告在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江豪建材市场装饰材料区3-05号的“万利达厨房电器”店铺销售标有“OPPEIN”“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以及标有蒋雯丽头像的晾衣架。

1.是否相同或类似商品:是?否□;

2.是否相同或近似商标:是?否□。

四、损害赔偿: 1.实际损失□:数额___,计算方式___;

2.侵权获利□:数额___,计算方式___;

3.参与许可使用费□:数额___,计算方式___;

4.法定赔偿?:原告主张赔偿数额50000元。

五:合理开支:公证费□___;

律师费□___;

调查费□___;

其他?200元(购买晾衣架费用)。

六:是否合法来源:否?,是□1.来源主体___;

2.来源渠道:合同□发票□进货单□销售单□出库单□其他□。

七:其他必要情况。

以上事项中,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项、第四项,其他事项双方无争议。

综上所述,对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主张,本院予以支持,但本院综合考量本案涉案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被告宫俊成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000元,原告诉请数额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宫俊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销售标注“OPPEIN”“有情有爱有欧派”“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8号”字样以及标有蒋雯丽头像的晾衣架;

二、被告宫俊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000元;

三、驳回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77元,由被告宫俊成负担2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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