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行申7492号
案件名称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东莞市顺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行申749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雷诺兹伯格有限公园路7号。

授权代表人:迪翁·斯特兰奇,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雅洁,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梅,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该局审查员。

一审第三人:东莞市顺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蚬涌社区兴隆街93号后面铺位。

法定代表人:文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欣,北京东钲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东莞市顺进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43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浴美健品牌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