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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圣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2037号
案件名称姚圣平、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姚圣平;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20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姚圣平,男,1965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姚圣平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行终74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姚圣平申请再审称,申请商标“旧房改造”商标为文字图像商标,具有新颖性、独创性,并具有容易为相关公众所识别的显著性。

据此,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本院认为,申请商标由“旧房改造”文字构成,指定使用在“维修信息;

房屋翻建咨询服务;

家具修复;

建筑物维护和修理”等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功能、内容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二审法院关于申请商标缺乏区分服务来源作用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姚圣平并未举证证明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或者通过使用取得了显著特征,其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姚圣平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姚圣平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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