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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1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内2531刑初62号
案件名称冯某1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多伦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冯某1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内2531刑初62号 公诉机关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1,出生于内蒙古多伦县,2002年11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现住址:内蒙古多伦县。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以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1、丛文华(已裁定终止审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任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1、丛文华到庭参加诉讼。

因被告人冯某1于2019年12月4日在张家口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本院于同日裁定本案中止审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裁定恢复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冯某1伙同丛文华在2017年6月从河北省平安堡、多伦县等地购进低价散白酒,再掺杂矿泉水、冰糖勾兑成酒装瓶装箱,后又到山东郯城金森酒类包装厂侯某处订购“38度三星潭源古酒”酒瓶6000个、包装箱1000个及配套瓶盖、商标、防伪码、包装盒、胶带等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制作内蒙古滦源酒业公司经销“滦河牌”38度三星潭源古酒并将该酒销售至河北省××县、多伦县大北沟镇、西干沟乡、黑山咀、滦源镇、一家和等地的多家商店、饭店及个人。

经核实,二人自2018年10月13日至2018年11月19日,共计销售自己勾兑装箱的伪造“38度三星潭源古酒”276箱,销售该酒违法所得4.7万余元,库存伪造“38度三星潭源古酒”按照市场价格计算为9100元。

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有:多伦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多伦县公安局抓获经过,多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涉案物品照片,多伦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搜查视频光盘,多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多伦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冯某1指认照片、指认视频光盘,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多伦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被告人冯某1、丛文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记账本一本、手机三部,工业品买卖合同,证人刘某1、张某1、张某2、刘某2、贾某、李某1、于某1、武某、李某2、杨某1、于某2、张某3、刘某3、于某3、孟某、曹某、王某1、张某4、康某、张某5、陶某、段某、郭某、杨某2、胡某、陈某、冀某、冯某2、李某3、张某6、李某4、王某2、闻某、何某的证言,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谅解书,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2)顺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2018)内2531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冯某1、丛文华的户籍信息在卷佐证,对此指控被告人冯某1、丛文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1伙同丛文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

建议判处被告人冯某1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

被告人冯某1供述所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知悉并表示认可,与多伦县人民检察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1伙同丛文华在2017年6月从河北省平安堡一个批发部、多伦县酒厂直销部购进低价散白酒,再掺杂矿泉水、冰糖勾兑成酒装瓶装箱,后又到山东郯城金森酒类包装厂订购“38度三星潭源古酒”酒瓶6000个、包装箱1000个及配套瓶盖、商标、防伪码、包装盒、胶带等伪造注册商标标识,制作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滦河牌”38度三星潭源古酒,并将该酒销售至河北省××县、多伦县大北沟镇、西干沟乡、黑山咀乡、滦源镇、一家河村等地的多家商店、饭店及个人。

被告人冯某1伙同丛文华自2018年10月13日至2018年11月19日,共计销售自己勾兑装箱的假冒“38度三星潭源古酒”268箱,销售该酒违法所得46386元,尚未销售的假冒“38度三星潭源古酒”52箱,按照市场价格计算,其经营数额为91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冯某1于2018年11月21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羁押天数为29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多伦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实2018年11月20日9时许多伦县滦源酒业经理梁满仓电话报警称,其酒厂送酒人员在到多伦县大北沟镇某商铺送酒时发现部分商铺中所销售的38度三星潭源古酒外包装、防伪标识、商标等均与多伦县滦源酒业所销售的产品不一致,经其酒厂技术人员初步鉴定,疑似为假酒。

2018年11月20日14时许,多伦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冯某1口头传唤至多伦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经询问,冯某1对制作、销售假三星潭源古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供述其制造假酒窝点。

经与多伦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联系,多伦县公安局侦查人员配合工商部门将冯某1制作假三星潭源古酒的窝点查获。

2、多伦县公安局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1月20日9时许,多伦县滦源酒业经理梁满仓电话报警称,其酒厂送酒人员在到多伦县大北沟镇某商铺送酒时发现部分商铺中所销售的38度三星潭源古酒外包装。

防伪标识、商标等均与多伦县滦源酒业所销售的产品不一致,经其酒厂技术人员初步鉴定,疑似为假酒。

2018年11月20日14时许,多伦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将被告人冯某1口头传唤至多伦县公安局办案中心,经询问,冯某1对制作、销售假三星潭源古酒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如实供述其制造假酒窝点。

经与多伦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联系,多伦县公安局侦查人员配合工商部门将冯某1制作假三星潭源古酒的窝点查获。

在冯某1在场的情况下,现场查获作案工具及原料和部分包装好的三星潭源古酒33箱,在查获制酒窝点的同时,冯某1供述在其住处床头柜内有账本一个。

3、多伦县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涉案物品照片,证实本案现场地点位于××县冯某1租用的平房内和西干沟乡冯某1煤场内平房里以及涉案物品概况。

4、多伦县公安局搜查笔录、搜查现场照片、搜查视频光盘,证实多伦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0日依法对被告人冯某1多伦县诺尔镇汇宗北路100号平房、西干沟乡和兴饭店、西干沟乡冯某1煤场进行搜查,搜查出的涉案物品依法予以扣押(详见扣押清单)。

5、多伦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发还清单,证实多伦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0日将被告人冯某1持有的下列物品依法予以扣押:记账本一本、假冒38度三星潭源古酒33箱(其中一箱少一瓶)、手机一部、黑色大众汽车一辆、防伪标436张、瓶盖4060个、标有潭源古标识的外包装箱613个、未使用的酒瓶子3940个、标有潭源古标识的商标1111张、印有潭源古标识的胶带170卷、散白酒80斤、制造38度三星潭源古酒工具一套、标有潭源古酒标识的酒瓶外包装盒子3600个;

于同日将张某1持有的下列物品予以扣押:假冒38度三星潭源古酒144瓶、标有潭源古酒标识的空瓶5瓶、标有潭源古酒标识的外包装箱1个;

于2018年11月21日将丛文华持有的手机两部予以扣押;

另证实,多伦县公安局于2018年11月20日至2018年12月4日先后将张某1、武某、李某1、于某2、杨某1、王某1、陶某、王建玲、段某、张某3持有的38度潭源古酒、38度潭源古酒空瓶、外包安装盒、外包装箱等物品予以扣押;

于2018年12月10日将被告人冯某1持有的下列物品予以扣押:38度三星潭源古酒外包装箱43个、空酒瓶3个、胶带20卷、假冒38度三星潭源古酒1瓶、酒瓶包装合同一份、38度三星潭源古酒包装盒3个、白色塑料桶2个、人民币4710元;

于2018年12月19日将冯某1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一本予以扣押;

后于2018年12月20日将黑色帕萨特汽车一辆发还冯某1。

6、多伦县公安局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冯某1指认照片、指认视频光盘,证实多伦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于2018年12月10日将被告人冯某1提解出所对位于丰宁县草原乡、多伦县大北沟镇、西干沟乡、黑山咀乡、滦源镇、一家河村、多伦县诺尔镇“锡盟正阳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多伦县分公司(拆车厂)”、兴华广告部、汇宗北路100号平房等28个案涉地点进行了现场指认。

7、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证实经多伦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委托,内蒙古谱尼测试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单项结论为潭源古酒(38%vol)净含量不符合,标识标签不符合。

8、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证明,证实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授权任何人生产“滦河牌”38度三星潭源古酒。

9、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证实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梁忠爱,许可经营项目:白酒制造、销售,并进行了商标注册。

10、多伦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实多伦县人民检察院将被告人冯某1、丛文华假冒注册商标案涉案物品华为手机3部、记账本1本随案移交到多伦县人民法院。

11、被告人冯某1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记账本一本,证实冯某1于2018年10月初和其妻子丛文华一起开始制作三星潭源古酒,2018年10月13日开始销售。

其在多伦县汇宗寺东边的一个独门独院的平房里制作三星潭源古酒。

冯某1从河北省平安堡一个批发部购买的成桶散白酒,还有从多伦县酒厂直销部打的散白酒,用两种酒勾兑在一起,按100斤白酒放70多斤平安堡的散白酒和30多斤多伦县散白酒勾兑的,都是凭着自己的感觉勾兑,没有具体的比例。

勾兑好以后将酒灌入瓶中,封好口,酒瓶上就都贴上标签,贴好标签再一瓶一瓶装盒、封盒,装好盒以后再装箱,每6瓶装一箱,装好箱以后用胶带纸封箱,每晚最多装100瓶左右,合计15箱到16箱。

制作酒所用的酒瓶和酒瓶盖是冯某1从手机上搜的一个制作酒瓶子厂家定制的。

其名称为山东菏泽金森酒类包装,酒瓶的外包装、小箱和大箱都是制作酒瓶厂子给联系的,剩下的商标防伪和封口用的胶带纸都是制作酒瓶厂的人帮冯某1联系的另一家制作的。

冯某1一共定制6000个酒瓶共付了7500元,酒瓶盖6000个共计1500元,1000个大纸箱和4000小纸箱大概3万元左右,泡沫底座1000个120元,每个酒瓶的两个底商标和一个透明商标和一个防伪码一套0.61元,定制4000套,共计2400元。

3箱胶带纸共计3000元。

酒瓶的钱给对方银行转账过5000元。

酒箱转账20000多元,剩下的都是通过微信转账给对方的。

对方是通过物流给冯某1发货到北京市北小营,然后冯某1开车去北京接或直接将这些包装拉到多伦县西干沟乡其合作社内的房子里。

冯某1一共制作了300多箱三星潭源古酒,酒精度不清楚。

其没有得到内蒙古滦源酒业授权许可,是私自制作内蒙古滦源酒业38度三星潭源古酒的商标和瓶子,灌装其他酒后进行销售。

销售的地方包括河北丰宁草原乡、多伦县大北沟镇、西干沟乡、黑山咀乡、大河口乡、蔡木山乡、一家河村等地,有时候是冯某1自己驾驶面包车去销售,有时候和丛文华一起去销售。

每箱大概是175元,大北沟镇两家超市是每件170元,西干沟乡和兴饭店是168元销售的。

销售额大概在50000元左右。

12、丛文华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工业品买卖合同,证实丛文华和冯某1是夫妻关系。

2018年8月份二人开始在西干沟乡和兴饭店制作了20多箱假冒38度三星潭源古酒,制作出来后其亲戚来饭店给他喝了一瓶,他说这个酒有问题,丛文华便再也没有销售过。

剩下的酒一直在和兴饭店的一个小屋内锁着。

第二次是9月份开始在多伦县汇宗北路100号的平房内制作销售假冒38度三星潭源古酒。

冯某1按照比例将多伦散白酒和在河北省鱼儿山打的散白酒、矿泉水、自来水、冰糖勾兑在一起,对好后丛文华品尝,品尝完以后觉得差不多了,冯某1将勾兑出的酒罐瓶、装箱装好后,丛文华和冯某1开着面包车出去推销。

二人推销的假冒38度三星潭源古酒大多数是175元每箱,个别的有170元每箱的,都是冯某1开着自家的二手面包车拉着丛文华一起推销假冒38度三星潭源古酒,面包车的后挡风玻璃上贴着潭源古直销的广告,留着丛文华和冯某1的电话。

二人大概制作了300多箱假冒38度三星潭源古酒。

销售的地方包括河北丰宁草原乡、多伦县西干沟乡、大北沟镇、黑山咀乡、滦源镇、一家河村等地,共计销售了20多家商店和饭店,销售额大概有40000多元钱。

制作假冒38度三星潭源古酒的包装和商标都是从山东省郓城县金森酒类包装厂找一个叫侯欣的人订制的。

丛文华还和侯欣签订了一份制作酒类包装的合同。

二人制作了滦源光瓶6000个,1000箱酒的三星潭源古酒的商标标识,每箱6瓶,商标标识和酒瓶都是配套的。

酒瓶6000个,瓶盖6000个,商标标识6000套,防伪标也是和商标标识配套的,酒盒6000个,酒箱1000个,胶带纸5箱,泡沫2包,盒柳钉一袋,合同共计31400元,首付15000元,后期都是通过银行转账12000元,余款都是通过微信支付给对方的。

二人冒用的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商标,并没有得到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许可。

13、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实刘某1自2018年9月5日起至今和其男朋友张某1从冯某1手里承包经营西干沟乡和兴饭店。

之后刘某1和张某1一直在和兴饭店住,冯某1和丛文华说没地方住,要借用刘某1位于汇宗北路100号的平房居住,刘某1和张某1就答应借给冯某1两口子住。

直到2018年11月20日公安局民警带着冯某1到和兴饭店刘某1才知道冯某1、丛文华在自己的平房里制作假38度三星潭源古酒。

2018年11月20日多伦县公安局民警等人员在和兴饭店扣押的38度三星潭源古酒共计24箱,其中有5箱是冯某1给饭店送来的,剩余的19箱是在冯某1自己锁着的小屋内找到的。

2018年11月17日张某1哥哥家孩子办喜事就是冯某1、丛文华夫妇给推销的38度潭源古酒,说好是168元一箱,但是刘某1当时不知道是假酒。

14、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张某1在西干沟乡承包和兴饭店。

冯某1是其现在承包饭店的房主,以前饭店是他开的。

2018年11月11日,冯某1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的后挡风玻璃上贴着谭源古直销和直销电话的广告纸)来饭店推销的38度三星潭源古酒。

张某1问冯某1他推销的38度三星潭源古酒是哪来的,冯某1说他现在做潭源古酒的代销,张某1便没再多问。

冯某1给张某1饭店分两次送了22箱38度三星潭源古酒。

一箱是168元,22箱共计3696元,但是酒钱张某1还没有给冯某1结算。

这些酒张某1的哥哥李文志家孩子办喜事时宴请客人用了17箱,剩下的5箱让工商部门扣押了。

2018年11月20日晚上,工商部门在西干沟乡和兴饭店扣押的18箱零4瓶38度三星潭源古酒是冯某1自己在饭店里存放着,当时张某1还没有承包冯某1的饭店。

后来冯某1将饭店承包给张某1以后,冯某1将这些酒放到小屋里边锁上了,他走之后谁也没有动过。

张某1并不知道冯某1推销的三星潭源古酒有问题。

冯某1的妻子丛文华也40多岁,以前冯某1开和兴饭店时,丛文华就坐着轮椅在饭店帮忙。

15、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张某2与冯某1是亲属关系。

大概是在2018年11月14日左右,冯某1给张某2打电话说他的车坏了,想借张某2银灰色江淮商务车(车牌号是×××)用几天,也没说干什么用,张某2当时不在家,就让冯某1去找其妻子贺全慧拿的车钥匙。

冯某1借用了4天车,张某2听其妻子说冯某1还车的时候说借车送酒了。

16、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实刘某2在黑山咀村开了一家添源饭店。

2018年10月18日,有一个自称是潭源古酒代销商的男子,身高一米七五左右,头发特别短,微胖,开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到刘某2店里推销潭源古酒,刘某2卸了5箱38度潭源古酒,一箱是175元,一共是875元,通过微信转账付的款。

这些酒已经全部销售给来饭店吃饭的客人了。

17、证人贾某的证言,证实贾某丰宁满族自治县草原乡在河北省草原村经营鑫源综合门市。

2018年10月中旬,内蒙古多伦县两个人开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第一次来到贾某店里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车牌号记不清楚了,后风挡玻璃上贴着“潭源古直销”的广告纸,上面还有电话。

这两人好像是夫妻的身高一米七左右,微胖,女的挺瘦的,有一条腿拐。

这两人一共给贾某卸了三次38度潭源古酒,一共卸了38箱,第一次卸了5箱,第二次卸了14箱,第三次卸了19箱,每箱175元,三次共付给送酒的人现金6650元钱,这些酒全部销售出去了。

1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李某1在河北××乡经营万客隆饭店。

2018年10月份,内蒙古多伦县两个人开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来到李某1店里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车牌号记不清楚了,后风挡玻璃上贴着“潭源古直销”的广告纸,上面还有电话。

这两人好像是夫妻的身高一米七左右,微胖,女的挺瘦的,有一条腿拐。

这两人一共分两次卸了10箱三星潭源古酒,每次5箱,每箱175元,两次共付现金1750元。

这些酒一共卖了3箱零1瓶,还剩下6箱零5瓶。

19、证人于某1的证言,证实于某1在河北××乡经营于某1商店。

2018年11月12日,有一个男的开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上还坐一个女的,车后挡风玻璃上有“潭源古直销”的广告,这个男的40多岁,偏胖,头发特别短,女的戴口罩,没看清楚,应该是男的的媳妇。

这个男的自称是多伦县酒厂的,38度三星潭源古酒175元一箱,于某1卸了4箱酒,给了这个男的700元现金。

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一个陌生男子称这些酒有问题,将4箱酒都拉走了,用微信向于某1支付了700元钱。

20、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武某在河北××乡经营鑫源饭店。

2018年10月份,内蒙古多伦县两个人开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来到武某店里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车牌号记不清楚了,后风挡玻璃上贴着“潭源古直销”的广告纸,上面还有电话。

他们说是潭源古酒的代销商,男的身高一米七左右,微胖,女的挺瘦的,有一条腿拐。

这两人两次一共卸下了12箱潭源古酒,第一次卸了8箱,第二次卸了4箱,一箱是175元,一共是2100元。

这些酒一共销售了11箱零3瓶,还剩下3瓶没有销售。

21、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李某2在河北省丰宁草原乡经营志远商店。

2018年11月初,一个自称是内蒙古多伦县潭源古酒代销商的男子来到店里推销38度潭源古酒,这个男的身高一米七左右,微胖,头发特别短,他开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牌号记不清楚了,后风挡玻璃上贴着“潭源古直销”的广告纸,上面还有电话。

他一共来了两次,李某2留了一次,5箱酒,一箱是175元,一共支付现金875元。

这些酒都销售了,昨天才知道买走这些酒的人是多伦县酒厂的人。

22、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实杨某1丰宁草原乡公宝同村在河北省经营志高综合超市商店。

2018年10月份一个自称是多伦县酒厂的男的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来店里推销酒,这个男的身高一米七左右,微胖,头发很短,车牌号记不清了。

杨某1留了2箱酒,一箱是175元,一共支付对方现金350元。

这些酒基本都卖了,只剩一瓶没有卖,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23、证人于某2的证言,证实于某2在河北省××县经营于某2商店。

一个月以前(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有一个男的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牌号记不清了,来到店里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这个男的是多伦县人,身高有1.7米左右,微胖,短发。

于某2留了2箱38度三星潭源古酒,一箱是175元,一共是350元钱,支付对方现金。

24、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张某3在河北省××县经营永盛商店。

2018年11月4日一个男的开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到店里来推销潭源古酒。

这个男的是多伦县人,身高一米七左右,微胖,头发特别短,张某3卸了2箱酒,一箱是175元,共支付对方现金350元。

这些酒尚未出售。

25、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实刘某3在多伦县滦源镇经营红起来饭店。

大约在20天前,有一个人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到刘某3的店里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送酒的人是一个40多岁、体态微胖、秃顶的中年男人,驾驶的车辆后挡风玻璃张贴了一张标注了谭源古直销的广告。

刘某3留了两件,一共12瓶,每箱是175元,刘某3支付对方350元现金。

第二次送酒是10天前,还是同一个人,这次刘某3没有留。

这些酒刘某3和顾客一共喝了7瓶,剩下的5瓶被工商所的工作人员查收了。

26、证人于某3的证言,证实于某3在滦源镇经营了一家雅园饭店。

2018年10月份,有一个开面包车的男的来到店里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

男的是多伦县本地人,身高1.7米左右,身体微胖,头发特短。

开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后面挡风玻璃上还贴着三星潭源古酒直销的广告纸,还有直销电话。

电话记不清了。

这个人一共送过两次38度三星潭源古酒,第一次于某3留了1箱,第二次留了2箱,一共是3箱,一箱175元,一共以现金的方式付了对方525元钱。

这些酒全部销售出去了。

有两箱是来饭店吃饭的人买走了,剩下的一箱是让几个人买走的,后来才知道买走这箱酒的人是多伦县酒厂的工作人员。

27、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孟某在大河口经营一家陈二饭店。

2018年10月份,有一个开面包车的男的来到店里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

男的是多伦县本地人,身高1.7米左右,身体微胖,头发特短。

开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

孟某留了4箱酒,一箱175元,一共支付对方现金700元钱。

这些酒销售了2箱零5瓶,剩下的7瓶让多伦县工商局的工作人员扣押走了。

28、证人曹某的证言,证实曹某在大河口乡经营一家温塘河饭店。

2018年10月份中下旬,有一个开面包车的男的来到店里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

男的是多伦县本地人,身高1.7米左右,身体微胖,头发特短。

开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

曹某留了4箱酒,一箱175元,一共支付对方现金700元钱。

这些酒全部销售给来饭店吃饭的客人了。

29、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王某1在西干沟乡经营一家海超重汽修理厂。

2018年11月初王某1去冯某1家煤站买煤时,冯某1问王某1过几天结婚用酒不,说他现在做三星潭源古酒的代销,王某1就让冯某1给送了10箱38度三星潭源古酒。

当时每箱应该是180元,冯某1说给便宜点,王某1到现在还没有给冯某1结算酒钱。

冯某1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牌号记不清了,车的后挡风玻璃上贴着潭源古直销和直销电话的广告纸。

王某1结婚用了9箱零2瓶酒,还剩下4瓶酒。

30、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张某4在多伦县黑山咀乡开了一家清真饭店。

2018年10月17日18时左右,一个男的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自称是多伦县酒厂的,来到店里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这个男的身高1.7米左右,微胖,头发特别短。

当时好像是两个人,一个人进屋卸的酒,另一个女的没有下车。

没看清长什么样。

张某4卸了3箱38度三星潭源古酒,一箱是175元。

一共支付了对方现金525元。

这些酒销售了5瓶,都是来饭店吃饭的客人买走喝了,还剩2箱零1瓶被工商部门扣押了。

31、证人康某的证言,证实康某在多伦县黑山咀乡开了一家小康饭店。

2018年10月份有一个男的驾驶面包车来到饭店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

男的身高1.7米左右,身体微胖,头发特短,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牌号记不清了,面包车的后挡风玻璃上还贴着潭源古酒厂家直销的广告,还有直销电话。

一共来过店里三次,有时是和一个女的一起来的,这两个人是两口子,他们说在汇宗寺大红墙那边住。

女的微瘦,有一条腿是拐的。

康某一共卸了三次共计6箱38度潭源古酒,每箱是175元,共计支付对方现金1050元。

这些酒一共销售了4箱零4瓶。

都是来饭店吃饭的客人买走喝了,剩下1箱零2瓶被工商部门扣押了。

32、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张某5在多伦县黑山咀乡经营春发综合超市。

2018年10月份有一个男的驾驶面包车来到饭店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

同时还有一个女的,他们是两口子,男的身高大概一米七左右,身体微胖,头发特短,女的正常体型。

这个男的开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牌号是记不清了,面包车的后挡风玻璃上还贴着潭源古酒厂家直销的广告,还有直销的电话。

张某5一共卸为了三次,第一次和第二次都卸了3箱,第三次卸了10箱,一共卸了16箱。

一箱是175元,一共支付了对方现金2800元。

这些酒有6箱已经销售了,剩下的10箱被工商部门扣押了。

张某5感觉买走6箱酒的人是酒厂的工作人员。

33、证人陶某的证言,证实陶某是西干沟乡财政所所长。

陶某家办白事时,家里总管孔凡义说冯某1现在代理38度三星潭源古酒,就用冯某1的吧。

之后陶某就将这件事交给孔凡义处理了。

冯某1一共给陶某家送了20箱三星潭源古酒,每箱是175元,一共是3500元。

这些酒基本上都被来家里帮忙的人喝了。

2018年11月26日14时30分许,公安机关到××乡陶某父亲家扣押了2箱零1瓶没开封的三星潭源古酒、东屋红柜上有一个半瓶的38度三星潭源古酒、院子里有10个喝完的酒瓶子、院外东墙处有37个喝完的酒瓶子,剩下的59瓶三星潭源古酒被陶某弟弟拿走了2箱,其余的想不起来了。

34、证人段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18日冯某1问段某家孩子办喜事用谁家的酒,段某说准备用酒厂的酒。

冯某1便说他在给多伦县酒厂代销三星潭源古酒,一箱只挣几块钱,段某就答应了用冯某1的酒。

段某一共买了冯某118箱38度三星潭源古酒,一箱175元,18箱一共是3150元。

这些酒基本上都在办喜事时喝完了。

35、证人郭某的证言,证实郭某在多伦县黑山咀乡经营耀霞商店。

2018年11月份,一个男的开一辆银灰色面包车来商店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这个男的身高大概一米七左右,身体微胖,头发特短。

这个男的一共来推销了两次,郭某只卸了一次,卸了2箱酒,一箱170元,共计340元。

这2箱酒全部销售出去了。

36、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杨某2在多伦县大北沟镇经营小赵批发部。

2018年11月份,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和一个女的来推销的三星潭源古酒,两个人应该是夫妻。

这个男的身高1.7米左右,微胖,头发特别短,女的长头发,有一条腿是拐的,第一次是两人一起来的,送了20箱,第二次是那个男子自己来送酒的,也是20箱,一箱是170元,40箱一共是6800元,支付的都是现金。

这个男的第一次是开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车后玻璃上还有“潭源古直销”的广告,还有销售电话。

第二次送酒开的是一辆深灰色的江淮商务车。

这些酒只卖了1箱,剩下的39箱都被工商局的人扣押走了。

37、证人胡某的证言,证实胡某在大北沟镇帮其女儿看着源茂批发部。

2018年10月15日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来店里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男的身高1.7米左右,身体微胖,头发特短,驾驶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牌号记不清了,女的微瘦,有一条腿是拐的。

胡某卸了12箱,第二次是这个男的自己来的,开了一辆深灰色商务车,胡某卸了11箱,一箱是170元,共计3910元,两次都是微信转账支付的。

第一次购买的12箱酒都已经销售出去了,第二次卸的11箱都被工商部门扣押了。

38、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在多伦县大河口乡经营温塘河饭店。

2018年10月下旬,有一个开银灰色面包车的男的来店里推销38度三星潭源古酒,这个人是多伦县本地人,身高一米七左右,身体微胖,头发特短。

陈某留了4箱酒,一箱是175元,4箱一共支付了现金700元。

这些酒都销售给来饭店吃饭的客人了。

39、证人冀某的证言,证实冀某在一家河村经营圆梦城商店。

2018年10月份,两个人开着银灰色面包车来店里推销的三星潭源古酒,车牌号记不清了。

车的后挡风玻璃上贴着潭源古直销的广告,还有直销电话。

这两个人是多伦县本地人,男的身高一米七左右,身体微胖,头发特短,女的偏瘦,有一条腿有点拐。

当时卸了6箱38度三星潭源古酒,一箱是170元,冀某通过手机微信支付对方1020元。

这些酒有2箱被附近的人买走了,剩下的4箱被同一个人买走了。

40、证人冯某2、李某3的证言,证实冯某1是冯某2的亲弟弟,李某3是冯某2的同学。

2018年10月26日,李某3家孩子结婚,冯某2把38度三星潭源古酒给李某3送到了婚礼筹备处,一共送了9箱,这些酒是冯某1的酒,是冯某1让其送的。

李某3办完事的第三天给了冯某21570元钱酒钱,之后冯某1将钱拿走了,冯某2不知道自己送的酒是假酒。

41、证人张某6、李某4的证言,证实2018年10月份,张某6、李某4和冯某1一起吃饭的时候,冯某1分别送给了二人一箱38度潭源古酒。

张某6家请客的时候把这些酒都喝完了。

李某4的这箱酒也在请朋友吃饭时喝完了。

42、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王某2在多伦大街经营一家兴华广告店。

大概是在2018年秋天,有一个男的来到店里要求为其制作潭源古直销的广告牌,身高一米七左右,身体微胖,头发特别短,是多伦县本地人。

他开了一辆银灰色面包车,制作完的广告贴到面包车上了。

43、证人闻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21日上午丛文华给闻某打电话让闻某陪她去丰宁县草原乡街上的一家商店里收回38度三星潭源古酒。

11月21日上午10时许,闻某开着自己的车去了草原乡街上,通过给丛文华打电话确定了要去哪家商店收回。

进了商店后闻某对店里的老头说要收回其购买的4箱潭源古酒,丛文华通过微信向闻某转账700元钱,闻某又将700元钱支付给了店里的老头。

之后闻某将店里的3箱零4瓶潭源古酒拉走了。

在路上丛文华打电话让闻某将酒砸碎,闻某按照丛文华的意思将收回来的潭源古酒扔到路边的石头坑里,将酒瓶拿出来后都摔碎了。

闻某不知道自己替丛文华收回来的潭源古酒有问题。

44、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1月14日冯某1到何某的拆车厂说他的面包车翻车了,看看报废多少钱,车还在黑山咀的路上翻着,得用拆车厂的板车去拖回来。

冯某1让何某往回拖车,之后何某将车拖回来,是一辆银灰色面包车,车后挡风玻璃上贴着潭源古直销。

冯某1要做报废,但是一直没能将手续拿来,何某一直等冯某1拿手续,现在面包车也没有做报废,冯某1也没有再来店里。

45、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谅解书,证实内蒙古滦源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人冯某1、丛文华制造、生产、销售假冒38度三星潭源古酒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

46、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02)顺刑初字第477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冯某1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11月27日被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47、被告人冯某1的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冯某1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以上证据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1伙同丛文华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加工生产的“38度三星潭源古酒”包装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且其非法经营数额为五万元以上,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冯某1、丛文华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冯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鉴于被告人冯某1对其假冒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指控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冯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5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之产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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