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6知民初51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硕,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瑨,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英英,住湖北省枣阳市。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英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诉讼中,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并履行为由,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受理后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