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03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华兴巷55号。
法定代表人:刘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志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双庆浦村罗家100号。
法定代表人:罗雪峰。
被告:余姚志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小路下村镇公路东167号。
法定代表人:罗雪峰。
被告:嵊州市华盼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嵊州大道422号。
法定代表人:柴超能。
被告:慈溪壹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新浦镇上舍村。
法定代表人:陈利民。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慈溪志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余姚志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华盼电器有限公司、慈溪壹月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