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202号 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华兴巷55号。
法定代表人:刘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积权,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耀,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万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马渚镇马漕头村。
法定代表人:鲍万雷。
被告:广东史麦斯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雁工业区广兴路嘉鸿洗水(中山)有限公司房产厂房A幢。
法定代表人:赵松盛。
被告: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明光北路1166号。
法定代表人:郑坚江。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万多电器有限公司、广东史麦斯电器有限公司、宁波奥克斯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鄞州普宁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