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323民初362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山东德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淄区辛店海洁建材商店,经营场所临淄区辛三路110-1号。
经营者:范海滨。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淄区辛店海洁建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