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633号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灵路118号705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52460114T。
法定代表人:铃木正人(SUZUKIMASATO),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苗苗,北京万商天勤(成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大电动工具行,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200号“陈家坪机电市场”B区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7MA5UN98T1T。
经营者:应剑光,男,195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大电动工具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
2019年11月20日,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阿耐思特岩田产业机械(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