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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本体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度纵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1678号
案件名称深圳本体设计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度纵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本体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度纵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1678号 原告:深圳本体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同沙路学生创意创业园213室。

法定代表人:陈育翰。

委托诉讼代理人:郁鹏飞,浙江阡与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沅,广东尚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度纵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风门路52号金源科技园蓝海创梦中心4楼。

法定代表人:吴耀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深圳市国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孙佳伟,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深圳本体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体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深度纵横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度纵横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本体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理沅、郁鹏飞,被告深度纵横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辉、天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体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深度纵横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本体公司专利号为ZL20182082××××.6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并立即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深度纵横公司赔偿本体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3.天猫公司删除侵权产品的链接;

4.深度纵横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在庭审中,本体公司明确其第2项诉讼请求为深度纵横公司赔偿本体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包括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证据保全费等维权合理开支)。

事实和理由:1.2018年5月30日,本体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手游手柄”的实用新型专利,上述专利于2018年12月21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182082××××.6。

2.本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深度纵横公司开设的网店购买了被诉侵权产品,经比对,深度纵横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内。

深度纵横公司未经本体公司许可,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天猫公司未审查深度纵横公司的专利权情况,纵容其在天猫平台上销售侵权产品,应当删除侵权产品的链接。

3.涉案专利产品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在市场调研、技术研究与市场推广上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产品推出后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深度纵横公司开设的网店有多个链接销售同款侵权产品,且销售数量巨大。

请求依法支持本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深度纵横公司辩称,1.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包含“上壳组件”、“手感更换组031”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2.本体公司未提供损害赔偿证据,以远超法定赔偿上限起诉并对深度纵横公司帐户进行不当保全主观恶意明显,无法律依据且给深度纵横公司造成损失。

综上,请求依法驳回本体公司的全部诉请。

天猫公司辩称,1.天猫公司是网络交易平台,并非涉诉商品的经营者,作为用户的平台,商家发布商品或者信息产生的法律后果均应由平台商家自行承担。

2.天猫公司在本体公司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信息的存在,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不存在主观过错。

3.天猫公司在事前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在事后也采取必要措施。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裁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本体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实用新型专利证书、2.专利年费缴费凭证、3.专利权评价报告,证据1-3证明涉案专利一直按时缴纳专利年费,至今处于有效的法律状态;

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检索评价,涉案专利全部实用新型专利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4.微信聊天记录、5.电商平台购买公证书,证据4-5证明深度纵横公司未经本体公司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涉案专利的产品。

6.公证购买电子回单,证明本体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

7.本体公司专利产品的获奖情况,证明涉案专利产品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获得国内外的荣誉证书。

深度纵横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涉案专利天猫平台投诉及申诉截图,证明被诉侵权产品没有包含“上壳组件”、“手感更换组031”必要技术特征,未落入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天猫平台认为侵权不成立,卖家申诉成立。

投诉编号:201906241353496917,投诉时间:2019年6月24日(起诉后),知识产权编号:ZL20182082××××.6,名称:手游手柄,申诉状态:卖家申诉成立。

天猫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1636号公证书,证明天猫公司只是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依法提供增值电信业务。

2.(2017)浙杭钱证内字第16069号公证书,证明天猫公司在《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尽到了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

3.卖家身份信息,天猫公司尽到了对信息发布者身份的形式审核义务,事后能够提供卖家身份,尽到了注意义务。

4.通知、申诉材料,证明天猫公司依法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审核涉案信息,通知涉案卖家,涉案卖家又向天猫公司提供了专利比对(不侵权)的相关申诉材料,天猫公司以普通大众的认知水平无法认定是否侵权,故未删除链接,尽到了注意义务。

对本体公司的证据,深度纵横公司对证据1、3、5、6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被诉产品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该证据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缴费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对关联性与证明目的不认可。

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聊天主体身份不明,且为打印件。

对证据7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认为证书来源不明,且获奖项目与本案专利无关。

天猫公司对上述证据1-3、5-7无异议,对证据4的质证意见与深度纵横公司一致。

本院经审查认为证据1-3、5-6真实、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至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应当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证。

证据4聊天记录的身份无法核实,故对该证据不予确认。

证据7的真实性可以确认,但获奖项目是否系涉案专利不明,故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

对深度纵横公司的证据,本体公司认为均系复印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天猫公司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虽然是打印件,但天猫公司亦确认其通知了深度纵横公司被起诉以及深度纵横公司向其提交了申诉材料的情况,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对天猫公司的证据,本体公司对证据1-3无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对关联性有异议,认为天猫公司应当删除涉案链接。

深度纵横公司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真实、合法,能证明案件事实,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30日,本体公司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手游手柄”的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18年12月21日,专利号为ZL20182082××××.6,涉案专利至今有效。

本体公司主张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4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载明: 1.一种手游手柄,其特征在于:包括手柄主体、上壳组件和下壳组件;

所述手柄主体包括相互连接的左主体壳和右主体壳;

所述上壳组件包括对称设置的左上壳和右上壳,所述左上壳安装于所述左主体壳的顶部,所述右上壳安装于所述右主体壳的顶部,所述左上壳和所述右上壳的顶部分别设置有上抓握面,所述左上壳和所述右上壳相对的一侧分别设置有夹紧面,两个所述夹紧面之间形成夹紧空间;

所述下壳组件包括多个分别能够与所述手柄主体可拆卸连接的手感更换组,每个所述手感更换组包括左手感壳和右手感壳,所述左手感壳可拆卸地安装于所述左主体壳的底部,所述右手感壳可拆卸地安装于所述右主体壳的底部,所述左手感壳和所述右手感壳的底部分别设置有与所述上抓握面相对的下抓握面;

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与另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形状不同。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游手柄,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游手柄还包括伸缩机构;所述左主体壳和所述右主体壳通过所述伸缩机构连接,所述左主体壳和所述右主体壳受力能够相互远离,所述左主体壳和所述右主体壳在所述伸缩机构的作用下能够相互靠近,以实现所述左上壳的夹紧面和所述右上壳的所述夹紧面相互靠近和远离。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6日出具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显示,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1-10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1月21日,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本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在天猫网上的“深度纵横数码专卖店”店铺内购买了名称为“吃鸡神奇刺激战场手游手柄吃鸡套装吃鸡外设战场手游手机平板安卓苹果绝地求生王者荣耀神器四六指透视”的手机手游手柄2个,售价79.5元。

商品显示价格为53元,满2件7.5折,包邮。

月销量124296,累计评价361247,库存99889件,产品名称显示为GINMICL7。

2019年1月24日,在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本体公司委托代理人至蜜蜂箱收取申通快递(单号为:3396496)包裹一件,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本体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拆封包裹,公证人员某所购商品拍照封存并交本体公司委托代理人带回。

广东省广州市广州公证处对上述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粤广广州第009504号公证书。

经当庭拆封公证实物,内含2盒手游手柄,1盒内含1件手游手柄、1个工具包。

手游手柄中间有产品名称为“手机游戏手柄”,产品型号GQ,生产企业为深度纵横公司,生产地址以及GINMIC字样。

深度纵横公司确认涉案产品系其销售的产品。

本体公司指控该手游手柄侵害了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

经庭审比对,本体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等同,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4记载的技术特征构成相同。

深度纵横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具有“所述下壳组件包括多个分别能够与所述手柄主体可拆卸连接的手感更换组”以及“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与另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形状不同”的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因权利要求4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故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亦未落入权利要求4的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

天猫公司请求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另查明,涉案天猫平台上的“深度纵横数码专卖店”由深度纵横公司经营。

深度纵横公司成立于2011年1月20日,注册资本为3万元,经营范围为经营电子商务。

再查明,天猫公司通过站内信方式通知深度纵横公司,要求其自行删除侵权信息,自检自查店铺,并做好应诉准备。

深度纵横公司向天猫公司提交了申诉材料。

审理过程中,各方均确认,被诉侵权产品链接未删除。

本院认为,专利号为ZL20182082××××.6的“手游手柄”实用新型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本体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对侵犯涉案专利权行为之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因此,判断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之间进行比对。

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本案中,经庭审技术比对,各方当事人的技术争议焦点在于: 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下壳组件包括多个分别能够与所述手柄主体可拆卸连接的手感更换组”中的“可拆卸连接的手感更换组”的技术特征。

本体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下壳组件具有卡扣结构,是可拆卸连接,拆卸中虽然采用工具,但是并未造成下壳组件的损伤,可实现可更换的功能,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可拆卸连接的手感更换组”的技术特征。

深度纵横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是采用工具破拆将下壳组件从手柄主体上分离开,拆卸后造成主体表面损坏,说明下壳组件是固定安装于手柄主体上的必要结构不可拆卸,而不是为了体现不同的手感,便于拆卸的手感更换组,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可拆卸连接的手感更换组”的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的手感更换组与左主体壳、右主体壳之间为可拆卸结构。

被诉侵权产品上虽然设置有配合槽组件、卡扣组件、限位槽组件的配合,但是在装配时其手感壳上的圆柱销插入主体壳底部的圆柱孔内,一方面限制了手感壳顺着限位槽方向的平动滑出,另一方面也限制了手感更换组以卡扣为支点的转动翻开,即手感壳与主体壳之间并非可拆卸连接。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涉案专利不同,其手感壳与主体壳之间的设置结构也无法实现可拆卸的功能和效果。

2.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与另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形状不同”的技术特征。

本体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虽然没有可以更换的手感更换组,但是据合理推测若更换必定更换为不同形状的手感更换组,因此,被诉侵权产品具备“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与另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形状不同”的技术特征。

深度纵横公司认为,被诉侵权产品的手感壳表面形状相同,采用的为无手感更换组的技术,不存在与“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与另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形状不同”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说明书【0004】、【0041】段记载可知,涉案专利旨在解决现有技术中手游手柄手感单一且差,易造成手机手的问题,其有益效果是能够更换具有不同下抓握面的手感壳实现让玩家体验不同的抓握手感,同时有效缓解手机手和手疲劳。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明确记载了下壳组件包括多个能够与手柄主体拆卸连接的手感更换组,一个手感更换组与另一个的手感更换组具有不同形状的下抓握面。

被诉侵权产品中手游手柄上有一组具有下抓握面的手感壳,无其它可替换的手感壳。

即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多个手感更换组,也无法进行一个手感更换组的下抓握面与另一个手感更换组下抓握面形状的比较。

由前述可知,被诉侵权产品手感壳与主体壳之间无法实现可拆卸的功能,无法推出其必然需要进行更换,更无法推出必定更换为不同形状的手感更换组。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与另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形状不同”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综上,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的“所述下壳组件包括多个分别能够与所述手柄主体可拆卸连接的手感更换组”中的“可拆卸连接的手感更换组”的技术特征,亦不具备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与另一个所述手感更换组的所述下抓握面形状不同”相同或等同的技术特征。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能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鉴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直接引用权利要求1,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亦未能完全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4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因此,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综上,因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本体公司关于深度纵横公司与天猫公司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诉讼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本体公司以此为由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深圳本体设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5800元,由原告深圳本体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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