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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燕豪、东莞市鑫利豪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520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燕豪、东莞市鑫利豪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张燕豪;东莞市鑫利豪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20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燕豪,女,198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被告:东莞市鑫利豪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凤岗镇浸校塘振塘路7号407房。

法定代表人:张燕豪。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燕豪、东莞市鑫利豪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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