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519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刚产,男,198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
被告:东莞市小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岭山镇比坑东四巷1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岳刚产。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岳刚产、东莞市小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63062××××.5)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7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