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4民初22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芸虎,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跃,江苏泰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比利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新天地不夜城广电中心大楼花园街****法定代表人:赵卓颖。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冬,男,汉族,1988年12月29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常州比利格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8月20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1年1月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