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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亿航成电子有限公司与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民辖终15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亿航成电子有限公司与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亿航成电子有限公司;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民辖终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亿航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宋伟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毛文超,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彦劼,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梦岩,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亿航成电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07民初32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关于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上诉人深圳市亿航成电子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商标侵权案件,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在网络领域,便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属于网络信息侵权没有法律依据。

故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行吟信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

本案中,被上诉人主张的侵权行为即上诉人未经其许可,在其App的图标及App的网页介绍中突出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属于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侵权结果发生地,即被侵权人住所地的法院起诉。

因被侵权人即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上海市嘉定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基层法院知识产权案件、行政案件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嘉定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上诉人的上诉主张缺乏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易 嘉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姜琳浩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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