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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与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06民初12808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与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12808号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住所地日本国东京都港区东新桥一丁目1番19号。

法定代表人:根岸孝成(NEGISHITAKASHIGE),代表取缔役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美燕,北京魏启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沙太南路342号。

法定代表人:赵伟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斌,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的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诉被告广州风行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益力多本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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