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53677号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23区创业路东南侧东联工业区一栋四楼402D,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X。
法定代表人:汤馥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建平,男,汉族,1986年12月2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建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样样好餐饮管理(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33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