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0)津01执恢19号本院立案执行的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资福机电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昆山资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赛智环保科技(天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资福机电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昆山资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故本案执行程序完毕。
本案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昆山资福机电工程有限公司足额缴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津民终68号民事判决书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附:本裁判文书所依照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