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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丁晨晨、刘成、朱千平、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5执异15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丁晨晨、刘成、朱千平、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审查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丁晨晨;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执异15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瑞。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丁晨晨,女,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

被执行人: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华路329号、331号。

法定代表人:丁晨晨。

本院在执行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请求追加丁晨晨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本院对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2018)苏05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被告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大润发”字样;

二、被告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第5091186号“大润发”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被告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85,000元,共计3,08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48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负担。

因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9)苏05执980号。

另查明,被执行人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7月9日,注册资本8000万元,发起股东为欧发超市江苏有限公司和王海,认缴出资额分别为7200万元和8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65年6月18日前。

至2019年3月8日,公司股东经多次变更,现任股东为丁晨晨,认缴出资为8000万元,认缴期限为2065年6月18日前,公司性质为自然人独资。

2019年6月18日,该公司成立清算组,至今未清算完毕。

以上事实由(2018)苏05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工商登记资料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股东丁晨晨并未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并且直至公司成立清算组,丁晨晨亦未履行缴纳出资义务,故依法应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丁晨晨为(2019)苏05执980号一案被执行人,对(2018)苏05民初155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大润发时代超市控股有限公司金钱债务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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