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04民初21252号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XXX号XXX幢楼6层6020室。
法定代表人:常东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艳,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李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春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贝公司)与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仓晴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仿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7日公开开庭举行了证据交换,于2020年1月8日公开开庭举行了庭前会议并进行了审理。
原告摩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被告仓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楠、**到庭参加诉讼。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曾申请自行和解,后未果。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摩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仓晴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仓晴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声明以消除影响,具体方式由人民法院酌定;
3.判令仓晴公司赔偿摩贝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币种如无特别标注,均为人民币);
4.判令仓晴公司赔偿摩贝公司合理费用支出4万元(包括律师费5万元、检索费1,010元、公证费6,000元,上述费用合计仅主张4万元)。
审理中,摩贝公司放弃了对于检索费的主张。
事实和理由:摩贝公司是一家专业化学品电商、供应链金融、货物交易、物流等综合服务平台,目前运营MOLBASE.COM、MOLBASE.CN及MALL.MOLBASE.CN等互联网网站、微信公众号及移动应用程序,是行业内增长速度最快、交易规模最大的化学品电商综合平台。
先后荣获2018年度电子商务“双推”创新服务平台企业、2018中国供应链金融企业排行榜TOP18等荣誉。
摩贝公司拥有第XXXXXXXX号“摩贝网”、第XXXXXXXX号“摩贝网”、第XXXXXXXX号“摩贝视野”文字商标,“摩贝”作为摩贝公司的企业字号,多年来,经摩贝公司经营维护,已经具备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近日,摩贝公司发现,由仓晴公司注册并提供服务的微信公众号“摩贝众创”“摩贝众创Pro”上突出使用“摩贝”字样,在网页中使用“摩贝”,摩贝公司认为,仓晴公司的上述行为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并造成混淆,已经构成侵害其拥有的第XXXXXXXX号“摩贝网”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权利商标)及擅自使用“摩贝”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仓晴公司辩称:1.仓晴公司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摩贝众创”“摩贝”系基于其持有的注册商标,且仓晴公司持有的“摩贝众创”商标与摩贝公司的权利商标、“摩贝”字号具有明显区别,不会构成混淆,故不构成侵权;
2.仓晴公司并未实际运营“摩贝众创”微信公众号,只是在公众号上进行宣传,运营的“摩贝众创Pro”系基于仓晴公司持有的“摩贝众创”注册商标改名而来,且微信公众号的经营范围与摩贝公司并不相同,故不构成侵权;
3.摩贝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字号的知名度,且经营范围并不包含金融服务,实际上也未从事金融服务,故仓晴公司不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字号的行为;
4.摩贝公司不能证明其在金融服务领域使用了权利商标,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摩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过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与本案有关的事实如下:一、与摩贝公司权利商标及字号相关的事实摩贝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14日,注册资本2,400万美元,经营范围:从事生物科技(除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及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新材料科技、化工科技、环保科技、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电子科技、通讯科技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凭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除外)、煤炭及制品、石油制品、橡塑制品、化肥、食品添加剂、饲料添加剂、农药、润滑油等。
摩贝公司持有第XXXXXXXX号“摩贝网”文字商标,注册日期为2016年11月7日,有效期至2026年11月6日。
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6类:保险经纪;
资本投资;
金融服务;
金融信息;
网上银行;
经济;
担保;
受托管理;
典当;
募集慈善基金(截止)。
2015年8月17日,摩贝公司与上海摩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摩库公司)签订授权许可协议,摩贝公司授权摩库公司普通使用权利商标,至2025年1月1日。
摩库公司运营的摩贝网(www.molbase.cn),网站中多处标注“摩贝”标识,网站中“关于我们”载有“摩贝(摩库公司)诞生于2011年3月,最初是服务于企业内部的研究型数据平台。
其商用版网站摩贝(MOLBASE.cn)于2013年9月上线,服务于全球化工、医药、新材料等行业,致力于打造集合化合物数据枢纽、化学品现货交易、支付结算、供应链金融、专业物流和仓储、专业化学品进出口服务一体的产业生态体系”“截止2017年3月,摩贝先后获得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挚信资本,创新工场,复星锐正,盘古创富,天风天睿五轮数亿元融资”“现已成长为商业数据与索引量全球第一的化学品数据与交易平台。
迄今为止摩贝已为全球10余万注册会员提供了优质的服务,已为全球150多个国家提供了一站式综合电商服务”等信息;
网站还载有“摩贝携手多家银行重磅推出银企通产品”“银企通,摩贝与多家银行合作推出的账期服务,为企业在MOLBASE平台买货提供赊购服务”。
“摩贝化工”系摩贝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MOLBASE”是摩库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
2014年11月13日,《金融时报》刊载的《私募魅力随处可见》一文载明:化学品采购搜索引擎Molbase近日获得数千万美元B轮融资。
Molbase全称为摩贝公司,是一个化学品采购搜索引擎,提供在线化学品数据信息、化学品目录、产品供应商和采购商对接服务等,据了解,2013年12月,Molbase完成首轮融资,创新工场与挚信资本共同注资1,000万美元,Molbase随即开启了迅速发展的势态。
2015年1月5日,《南方都市报》刊载的《摩贝:将“化学品”嫁接金融交易去中间化,并牵手P2P平台》一文载明:跳过原有的分销渠道、直接撮合供应商和采购商,互联网的“去中间化”搅动着各个传统产业,由医药化学家常东亮牵头创立的摩贝(Molbase)便是化学品行业的“搅局者”。
他告诉南都记者,考虑到供需两端因为账期等原因可能需要资金周转,摩贝还对接了金融服务,资金由网贷平台提供,之后,还会进一步跟银行合作。
2015年4月14日,《青年时报》刊载的《2015年“浙江杰出青年”评选活动候选人公示》一文载明:常东亮,中科院嘉兴应用化学工程中心主任。
孵化了中国首家商用化合物数据和交易平台MOLBASE,并发展成为全球最大的化合物数据中心,有力地支持了生物医药和新材料产业发展。
先后入选2010年浙江省千人计划、2012年国家千人计划、2012年浙江省151人才第一梯队。
2016年2月16日,《中国科学报》刊载的《“嘉兴模式”交出优异成绩单》一文载明:最近由中科院浙江应用技术研究院创办的摩贝信息Molbase公司交出了一份优异的成绩单。
根据2015年统计数据,作为一家全球化合物数据和信息平台,摩贝公司交易额约占全球化学品互联网交易的40%,互联网融资业务6800多万元,单月交易额稳定在40亿元以上,成功探索出科技与“互联网+”的互融道路。
2016年3月25日,《中国经济时报》刊载的《供应链金融被看好上海摩贝获C轮融资》一文载明:记者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紫马财行获悉,该公司战略合作伙伴——上海摩贝(化学B2B平台摩贝网)日前获得数千万美元C轮融资,领投方为红杉资本中国基金、挚信资本,原投资方创新工场、复星昆仲、盘古创富跟投。
自2014年起,摩贝开始涉足供应链金融,推出了摩易贷、订单贷、应收贷等融资服务,并与紫马财行成为战略合作伙伴,双方充分发挥各自资源优势,共同搭建投融资服务桥梁,合力构建化工行业供应链金融服务闭环。
2017年5月12日,《中国证券报》刊载的《VC/PE盯上化学品电商》一文载明:目前,VC/PE市场又出新焦点:化学品电商摩贝宣布完成数亿元D轮融资,上一轮投资方几乎全部跟投,其中包括红杉中国、复星昆仲、盘古创富等知名投资机构。
2017年5月16日,《中国质量报(数学报)》刊载的《广大银行与摩贝开启全面合作破解银企不对称问题》一文载明:早在2014年,摩贝即开始了供应链金融领域探索,截至目前,先后推出了订易通、赊销通、仓融通等标准金融产品,同时也为企业提供定制化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随着2016年新开发千万级授信的“银企通”产品的加入以及携手一线商业银行的“摩易付”线上支付方式推出,摩贝正在为行业优质客户提供全面而深入的金融支持,进一步奠定了行业内供应链金融服务的领先地位。
2017年12月1日,《新京报》刊载的《摩贝化学电商领域的京东+天猫》一文载明:摩贝公司在2016年实现的商城总交易额超过100亿元,截至目前,供应链金融服务累积超过80亿元。
摩贝平台的主要盈利模式有三种:线上线下的化学品交易价差;
供应链金融服务利差;
线上供应商会员收费模式。
2018年4月10日,《中国质量报(数学报)》刊载的《中关村银行携手摩贝为中小微企业提供金融服务》一文载明:作为全球领先的化学品电商综合服务平台,经过5轮融资和多年的迅猛发展,摩贝已成为业内增长速度最快、交易规模最大的化学品电商平台,同时,率先完成了在化学品数据服务、交易、供应链金融等领域领先而全面的布局。
在供应链金融领域,摩贝自2014年起即开始了服务,目前已经开发出成熟的针对销售应收、采购应付以及千万级授信额度的“银企通”等标准供应链金融产品。
2018年8月31日,搜狐网刊载的《2018中国B2B供应链金融峰会盛大召开!
摩贝摘获两项大奖!
》一文载明:摩贝脱颖而出,荣获2018中国B2B供应链金融创新大奖。
同时,摩贝“银企通——数据网贷”荣获2018中国B2B供应链金融卓越产品奖。
2018年10月31日,《嘉兴日报》刊载的《“摩贝网”获评2018中国B2B企业竞争力30强》一文载明:日前,中国B2B+供应链金融创新与发展论坛上传来好消息,上海摩库数据技术有限公司的“摩贝网”被评为2018中国B2B企业竞争力30强。
“摩贝网”目前正在为全球近5万家供应商和8万余家采购商在平台上实现品质检测、质量担保、信用担保和商品交易,约占全球化学品互联网交易40%的份额。
2017年,“摩贝网”实现平台交易1,800亿元,自营业务开票253亿元。
平台同时通过融资服务解决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困难,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年互联网融资业务达6.8亿多元。
随着平台知名度的不断提高,交易额还在不断上升。
2019年3月19日,搜狐网刊载的《摩贝荣膺2019中国供应链金融最佳供应链平台企业》一文载明:由万联供应链金融研究院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供应链战略管理研究中心联合发起“2019中国供应链金融最佳企业”系列评选结果最终揭晓,摩贝获得最佳供应链平台企业殊荣。
2016年5月,2016中国大宗商品B2B电商高峰论坛组委会授予摩贝“2016中国大宗商品电商50强”。
2016年12月,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授予摩贝网“中国电子商务b2b领先50强”。
2017年1月,摩贝公司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认定为2016年上海市中小企业服务机构。
2018年1月,摩贝化工被中国电子商务协会评为“最具产业互联网影响力平台”。
2018年4月,摩贝公司在2018年第三届全国大宗商品电商峰会上被评为“2018年中国大宗商品电商企业百强榜”。
2018年5月,摩贝公司被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评为“2018年电子商务‘双推’平台企业”。
二、仓晴公司被控侵权行为情况仓晴公司成立于2018年4月28日,注册资本100万元,经营范围:从事信息科技、互联网科技、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计算机软件开发、会务服务等。
仓晴公司持有第XXXXXXXX号“摩贝众创”文字商标,注册日期为2019年5月14日,有效期至2029年5月13日,核定使用范围为第35类:广告;
广告宣传;
广告代理;
点击付费广告;
商业管理辅助;
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
商业中介服务;
替他人推销;
职业介绍;
会计(截止)。
仓晴公司曾于2018年8月10日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在第36类上注册“摩贝众创”商标,经商标局审查,该商标与摩贝公司的权利商标近似,故决定驳回注册申请。
“摩贝众创”微信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仓晴公司,于2018年9月21日注册,2018年9月23日完成认证。
微信公众号中有如下文章:1.《@所有人,年终奖,五重好豪礼送给过去一年支持摩贝的朋友》,内容选载如下:新年信用卡奖励继续上涨,活动时间:2019年1月14日-2019年1月20日(1月第三期)……活动期间,凡代理商完成信用卡,贷款阶梯任务第三阶梯的,奖励百草味年货大礼包一大包,专柜价399元,奖励无名额限制,感谢大家对摩贝一如既往的支持!
领奖方式:添加底部平台客服领取……感谢过去的一年广大朋友对摩贝的支持,平台将会为每一位“摩贝合伙人”准备一份礼品,2019年我们一起砥砺前行!
领奖方式:负责人会联系每一位合伙人。
注意事项:1.让客户扫描推荐二维码或点击推荐链接(在客户手机)办理业务才可纳入活动业绩,在推荐人手机上给客户办理不纳入活动业绩。
2.可在首页-领现金-进阶任务中查看完成进度。
底部是“摩贝金服”二维码以及“扫描二维码添加客户领取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摩贝平台所有”。
2.《【元旦快乐】摩贝众创祝各界朋友元旦快乐!
》,内容选载如下:【开门红】摩贝一月第一期信用卡进阶任务大幅上涨基础佣金价格,本期阶梯难度降低50%,让更多人享受到活动福利!
没有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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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贝众创Pro”的微信公众号经营主体为仓晴公司,该公众号于2018年6月5日注册,名称为“摩贝mobay”,2018年6月6日改为为“摩贝360”,2019年6月6日改名为“摩贝众创Pro”。
页面显示:“摩贝众创”“摩贝众创盛夏补贴节”“摩贝众创制度升级”“摩贝众创推广规范”“摩贝3.0全新升级”等内容。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摩贝公司于2019年4月4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深圳市金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图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摩贝金服平台”突出使用“摩贝”构成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摩贝公司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审理后认定金图公司在运营的“摩贝金服平台”使用“摩贝金服”组合标识侵害权利商标专用权,判决金图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合理开支4万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等侵权责任。
摩贝公司以仓晴公司运营的“摩贝mobay”“摩贝360”微信公众号以及“摩贝金服”移动应用程序等涉嫌侵权为由,向本院提起两起诉讼,其中一案已经审理完毕作出判决,另一案尚在审理中。
另查明,摩贝公司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万元,为证据保全制作(2019)沪东证经字第1193号、1194号公证书支付公证费6,000元。
经勘验,关注“摩贝众创Pro”微信公众号后,查看微信公众号,里面并无内容,之前关注的用户仍可查看被控侵权页面内容;
关注“摩贝众创”微信公众号后,里面仍有相关文章。
审理中,摩贝公司主张仓晴公司于“摩贝众创”微信公众号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期间为注册之日起至今,于“摩贝众创Pro”微信公众号上实施被控侵权行为期间为2019年6月6日起至今。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一、仓晴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
二、仓晴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仿冒;
三、若侵权行为构成,仓晴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一、关于是否构成侵害商标权在本案审理期间,由于商标法于2019年4月23日进行了修订,新商标法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案所涉及的被控侵权行为虽然自新法施行之日前即已开始,但延续至新法施行之后,故本案应适用新商标法的相关规定。
摩贝公司在第36类金融服务、金融信息等项目上注册了“摩贝网”商标,其享有的商标专用权应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本法有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本案中,仓晴公司运营的微信公众号名称使用“摩贝众创”“摩贝众创Pro”,以及在微信公众号中标注“摩贝”“摩贝众创”等标识,均突出醒目易于识别,起到了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关于仓晴公司辩称其在微信公众号中从事的系广告、广告宣传等服务,本院认为,结合相关证据,仓晴公司运营的“摩贝众创”“摩贝众创Pro”微信公众号中涉及代办信用卡等服务,属于第36类金融服务,与仓晴公司持有的“摩贝众创”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不符。
对于仓晴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的“摩贝”“摩贝众创”“摩贝众创Pro”标识是否与摩贝公司的“摩贝网”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本院认为,“摩贝”属于臆造词,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在权利商标中起到主要识别作用。
结合摩贝公司提供的证据,摩贝公司在多年经营活动中持续使用“摩贝”标识,获得诸多荣誉,可以认定权利商标知名度较高。
经比较,“摩贝”“摩贝众创”“摩贝众创Pro”与“摩贝网”主体部分均有“摩贝”,相关公众容易对提供的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引起混淆,故仓晴公司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摩贝”“摩贝众创”“摩贝众创Pro”标识与摩贝公司权利商标构成近似,侵害了摩贝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二、关于是否构成仿冒在本案审理期间,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于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本案所涉及“摩贝众创”微信公众号上的被控侵权行为虽然自新法施行之日前即已开始,但延续至新法施行之后,故对于该侵权行为应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本案所涉及“摩贝众创Pro”微信公众号上的被控侵权行为发生于新法实施之后,故对于该侵权行为应适用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
首先,结合前文所述,摩贝公司和仓晴公司均是市场中的经营主体,两者均从事金融活动,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竞争者,仓晴公司的行为应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构成上述行为需满足:其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需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其二,该使用行为导致了混淆,使人误认是他人商品或者服务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本案中,结合相关证据,摩贝公司在多年经营中为“摩贝”字号积累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摩贝”字号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对象。
仓晴公司在从事金融活动中,理应知道成立在先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摩贝公司,其在经营活动中仍然使用包含“摩贝”的被诉标识,可以认定具有攀附摩贝公司字号的恶意。
仓晴公司在提供金融服务活动中使用“摩贝”“摩贝众创”“摩贝众创Pro”,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导致混淆的行为。
三、关于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主要方式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关于停止侵害,本案中,“摩贝众创”微信公众号至今仍在运营,仓晴公司抗辩在“摩贝360”改名为“摩贝众创Pro”之后即清空微信公众号中的相关内容,但是经勘验,微信公众号依然存在,虽然新关注用户关注该公众号后,里面并无内容,但是之前已经关注的用户仍然可以浏览里面的内容,本院认为,仓晴公司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故仍然需要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责任。
关于消除影响,本院认为,鉴于仓晴公司涉案侵权行为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仓晴公司应向相关公众澄清两者关系,以消除影响,但消除影响方式、范围应与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方式及造成结果相当,故本院判定仓晴公司于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关于赔偿损失,因摩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行为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仓晴公司的侵权获利,现摩贝公司主张适用法定赔偿确立赔偿数额,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院综合考量摩贝公司商业信誉,相关标识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方式和后果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的数额。
本院注意到,仓晴公司在成立不久后即向第36类金融相关服务中申请注册“摩贝众创”商标,据此可知仓晴公司明知其从事的系金融活动,但在2019年2月被行政主管部门以与权利商标近似为由驳回申请后仍继续使用,攀附摩贝公司商誉的主观恶意明显。
虽然本院认定仓晴公司被诉侵权行为侵害了摩贝公司享有的不同权益,但是由于仓晴公司并未重复获益,故损害赔偿金额不重复计算。
至于仓晴公司辩称摩贝公司未实际使用权利商标,故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结合相关证据,摩贝公司在摩贝网上的描述、相关报道和所获荣誉,皆可证明摩贝公司实际从事了与金融服务相关的活动。
虽然摩贝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摩贝”标识,但如前文所述,权利商标的核心部分即“摩贝”,故摩贝公司使用“摩贝”的行为并未改变权利商标显著特征。
并且,仓晴公司的行为亦同时侵害了摩贝公司对“摩贝”字号享有的权益,故对于上述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本案中,公证费确属维权所需,但由于本案只涉及(2019)沪东证经字第1194号公证,本院予以支持部分。
关于摩贝公司主张的律师费,考虑到摩贝公司就类似侵权行为提起若干诉讼,部分证据及诉讼准备工作相同,本院结合案件的繁简程度、代理人的实际工作量并根据相关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实际判赔额与诉请赔偿额的比例予以酌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
二、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三、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3,000元;
四、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为对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五、驳回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60元,由原告摩贝(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787元,被告上海仓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3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吕清芳审 判 员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韩桂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
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第十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六条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
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