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04民初1626号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峒河街道振武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雅平,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秀娟,湖南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施友花,女,1972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施友花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施友花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