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意莱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龙胜新村B区130栋1101室。
法定代表人:刘伟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江,广东踔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扈燕,该局审查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颖,该局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蔡明卫,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现住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一兵,广州科粤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上诉人深圳市意莱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蔡明卫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6)京73行初44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中,经本院依法传唤,上诉人深圳市意莱韵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意莱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深圳市意莱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