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2072民初11661号之二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明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文明路5号601-3。
法定代表人:黄必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午君,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冰锐实业(广东)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西区金昌工业路21号。
法定代表人:韦廷希,执行董事。
被告:漯河市体宝饮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龙江路西段淞江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天彬,经理。
被告: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文明路5号601。
法定代表人:韦廷建,总经理。
被告: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南头大道珠三角家电中心大厦第八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韦廷建,经理。
被告:中山市天惠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深湾市场58号。
法定代表人:钟戊喜,经理。
上述五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冰锐实业(广东)有限公司、漯河市体宝饮品有限公司、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广东长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中山市天惠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4日立案。
2020年3月13日,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管辖权异议费200元,由被告农夫山(广州)乳业有限公司、广州基正投资有限公司各自负担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