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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野县豆仔豆浆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冀民辖终29号
案件名称博野县豆仔豆浆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博野县豆仔豆浆店;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民辖终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野县豆仔豆浆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博野县兴华北街70号。

经营者:王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博野县豆仔豆浆店(以下简称豆仔豆浆店)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上诉人豆仔豆浆店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6知民初3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博野县豆仔豆浆店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如下:弘奇永和公司主张豆仔豆浆店侵犯其商标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上诉人认为,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

故请求撤销(2020)冀06知民初388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保定市博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商标权侵权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项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该通知第二项规定:“对于本通知第一项标准以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由于保定市博野县并非最高院指定的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而保定市中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豆仔豆浆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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