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38071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08。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旭丽,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壮壮,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天台县宇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天台县坦头镇坦头村3组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4P。
法定代表人:裴娟娟。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台县宇泽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9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