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3知民初2号原告:利朗(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科技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王冬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创,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湖北道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随县坚强网络商贸。
经营场所:湖北省随县安居镇中心大道164号。
经营者:潘宗强。
原告利朗(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随县坚强网络商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利朗(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随县坚强网络商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利朗(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停止销售、许诺销售案涉侵权产品,销毁库存;
2、判令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合计12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一、原告利朗(中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经过3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全国知名男装品牌。
2007年8月,第1144625号“利朗LILANG”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8年8月,第6697544号“利朗LILANG及图形”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二、原告依法取得第1144625、21491879、6514157、6697541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三、原告发现被告未经许可,在淘宝网开设网店(淘宝掌柜ID:小潘品牌店1201),公开销售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极大的商业损失,依法应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原告利朗(中国)有限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共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商标注册证。
证明目的:原告依法取得“利郎”系列商标第1144625号、第5327041号、第6514160号、第6514157号、第6697541号、第6697544号、第21491879号、第30900444号的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且处于有效期内。
证据二、公证书及封存商品。
证明目的:被告未经原告合法许可,擅自在淘宝网开设网店(淘宝掌柜ID:小潘品牌店1201),公开销售利郎品牌系列商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停止销售侵权商品、销毁库存,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
证据三、证书。
证明目的:原告对利郎系列商标品牌进行大力宣传,在全国乃至国际上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随县坚强网络商贸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因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核,上述证据均提交了原件供法庭核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第1144625号“利朗LILANG”注册商标原注册人为晋江晓升服装实业有限公司,于1998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有效期限自1998年1月21日至2008年1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帽、袜、领带、手套”。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该商标于2004年5月7日转让予利郎(福建)时装有限公司。
2008年5月7日,该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本案原告利朗(中国)有限公司。
后经续展注册,该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
第21491879号“利朗”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1月21日至2027年11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成品衣;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鞋;
帽子;
袜;
手套(服装);
领带;
皮带(服饰用)”。
第6697541号“LILANZ”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限自2010年8月7日至2020年8月6日止,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
婴儿全套衣;
游泳衣;
袜;
鞋;
跑鞋(带金属钉);
帽;
手套(服装);
领带;
皮带(服饰用)”。
原告利朗(中国)有限公司的“利朗”于2011年被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福建省企业知名字号”。
2019年6月26日,河南省公证处作出(2019)豫郑新证内经字第517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载明:利朗(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日向公证处申请,请求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利朗(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在河南省公证处公证员王某与公证处工作人员樊丽的监督下,于2019年6月3日在该公证处的电脑上进行如下操作:1、打开淘宝网(网址:https://www.taobao.com),浏览淘宝网首页及淘宝网的工商信息,然后点击“显示桌面”,在桌面上建“小潘品牌店1201公证购买”文件夹。
2、在搜索框中输入关键词“小潘品牌店1201”,点击店铺搜索,进入搜索结果页面;
3、点击“小潘品牌店1201”,进入“小潘品牌店1201”店铺;
4、打开并浏览了企业店铺页面信息,然后按销量查看该店铺所有宝贝;
5、登录淘宝账户(登录名:王子橙子柚子),随机购买了商品名称为“正品利朗官方旗舰店2019新款男士短袖t恤T半袖个性韩版潮流夏季,尺码175、HX9027灰色;
正品利朗官方旗舰店2019新款男士短袖t恤T半袖个性韩版潮流夏季,尺码175、XZBT8061粉色;
利朗正品官方旗舰店裤子男冰丝休闲裤夏装薄款男士修身小脚裤宽松,尺码32、黑色”,共支付522元(订单号470596544804135713)。
**占全部关闭淘宝页面并结束KK录像机的录像。
2019年6月5日,该公证处的公证员王某与公证处的工作人员樊丽陪同**占在新郑市郑州工业应用技术学院(华信学院)新校区北门菜鸟驿站领取了韵达快递3834849315522、百世快递71568036879649两件包裹,随后带回公证处保管。
2019年6月6日,由公证人员检查电脑、网线、打印机的连接情况并对电脑做完清洁性检查后,由**占操作计算机,进行了如下确认收货行为:1、打开淘宝网(网址:https://www.taobao.com),登录淘宝账户“王子橙子柚子”,浏览淘宝网首页及淘宝网的工商信息,然后点击“显示桌面”,在桌面上建“小潘品牌店1201公证收货”文件夹;
2、打开淘宝网,点击“我的淘宝”打开“已买到的宝贝”,找到“订单号470596544804135713”LILAN官方企业店(掌柜名称为小潘品牌店1201),点击“查看物流”,核对物流单号3834849315522、71568036879649,与收到的快递包裹单号一致;
点击“订单详情”,核对订单编号一致;
3、点击“确认收货”,核对宝贝信息、金额、输入支付宝支付密码,完成“确认收货”,然后全部关闭淘宝页面并结束KK录像机的录像。
公证人员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之后将上述购买的物品进行封存、拍照,拍照结束后将上述被封存的物品交由利朗(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保管。
根据上述公证书中的打印页面可以显示:利朗(中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占打开的是淘宝店名为“小潘品牌店1201”的网页,该网页显示的商品描述为“利朗正品官方旗舰店裤子男冰丝休闲裤夏装薄款男士修身小脚裤宽松”,累计评论16,交易成功50,价格174元。
订单信息显示,快递于2019年6月4日在广东省广州增城市被揽收,同年6月5日在河南省签收。
“正品利朗官方旗舰店2019新款男士短袖t恤T半袖个性韩版潮流夏季”,累计评论11,交易成功26,价格173元。
“正品利朗官方旗舰店2019新款男士短袖t恤T半袖个性韩版潮流夏季”,累计评论4,交易成功25,价格175元。
订单信息显示,快递于2019年6月3日在江苏省苏州市被揽收,同年6月5日在河南省签收。
庭审时,原告提交了封存商品。
本院在庭审过程中当庭对河南省公证处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进行了拆封,显示包裹上粘贴有韵达快递详情单(单号3834849315522),内装商品名称为“利朗正品官方旗舰店裤子男冰丝休闲裤夏装薄款男士修身小脚裤尺码32、黑色”一条。
显示包裹上粘贴有百世快递详情单(单号71568036879649),内装商品名称为“正品利朗官方旗舰店2019新款男士短袖t恤T半袖个性韩版潮流夏季,尺码175、HX9027灰色;
正品利朗官方旗舰店2019新款男士短袖t恤T半袖个性韩版潮流夏季,尺码175、XZBT8061粉色”。
涉案商品销售价格为522元。
原告为本次维权支出公证费500元。
经原告向淘宝网要求披露会员信息,淘宝网回复如下:对方ID:小潘品牌店1201,公司名称:随县坚强网络商贸,注册地址:湖北省随县安居镇中心大道164号,经营者:潘宗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若构成侵权,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关于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商标权人可以在其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本案中,被告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网页上销售服装时使用了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误以为该商品系原告公司所生产,被告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本案中,被告在其经营的网站中表明其为“LILAN官方企业店”,且销售的涉案商品标注为“正品利朗官方旗舰店”,其行为足以引人误认为其销售的商品是原告公司的商品或与该公司有特定联系,从而让消费者引起混淆,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关于被告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问题。
如上所述,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因公证书载明被告还库存有侵权商品,故关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并销毁库存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因原告未提供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的确切依据,本院经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影响以及原告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的侵权赔偿数额为2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随县坚强网络商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利朗(中国)有限公司第1144625号“利朗LILANG”、第21491879号“利朗”、第6697541号“LILANZ”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被告随县坚强网络商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利朗(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驳回原告利朗(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由利朗(中国)有限公司负担1500元,随县坚强网络商贸负担1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