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9知民初6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州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蕾,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16号。
经营者:张秀津。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沧州市运河区芒果视听歌城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3月2日收到。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23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