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303号原告:阮从锐,男,1986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博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广东普罗米修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圳,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黎进龙,男,1987年6月9日出生,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被告:深圳市博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蚝涌北24号豪祥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6。
法定代表人:黎进龙。
原告阮从锐诉被告黎进龙、深圳市博天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53020××××.6)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
原告阮从锐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阮从锐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从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阮从锐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骆 丽 莉审判员 兰 诗 文审判员 王 媛 媛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书记员 范钰玲(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