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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终421号
案件名称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民终4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街道华强北赛格科技园三栋西78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G。

法定代表人:朱伟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68号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二期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339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8911270号“”和8228211号“小米”的注册商标,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3.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审判决:一、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合计25000元;

三、驳回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诉人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等由被上诉人承担。

有关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二审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上诉人主张涉案商标并非属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一审所判赔偿损失的标准过高。

对于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问题,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第8911270号“”商标、第8228211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上述商标处于法律规定的保护期之内,依法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上诉人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称涉案商标正处于驳回复审中,对此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于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此项主张,故此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对于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损失标准是否过高问题,本案中,一审判决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范围、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维权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并无明显过高,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由上诉人深圳树芙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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