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7781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F。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
委托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双喜,女,汉族,1979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许双喜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费通知。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